企业迁移税务清税办理指南(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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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0 09:00
企业迁移税务清税办理指南
企业迁移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迁移分为跨区迁移和跨省(市)迁移,企业迁移不用税务注销清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跨省(市)迁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01跨区迁移
深圳为例
南山企业迁移到宝安,只需要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变更完成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动将信息传入税务局征管系统,就完成了整个跨区转移,纳税人无需到税务局办理办理跨区转移。
其他城市政策
北京市推出《北京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办法》明确:年度缴纳税款1000万元以上、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及纳入白名单管理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年度缴纳税款不满1000万元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各区税务局。并且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内跨区迁移申请,要求受理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或上门申请的方式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全国首创以“变更登记”代替“注销登记”方式,优化办税流程,实现企业跨区迁移快速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规范(试行)》,简化了登记流程。纳税人只需持《变更税务登记表》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即时办结纳税申报、空白发票缴销、税控系统信息修改等全部涉税事项。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资格、网上勾选认证资质等信息,也将自动保留并同时迁移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须重新办理。
02跨省(市)迁移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全国适用的跨省(市)迁移办法,各地大多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要求执行,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税总发〔2015〕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1、完成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后,再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纳税人应自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除区域优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核实企业的发票缴销、补录情况。
4、档案资料移交: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的纳税档案,并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办理迁移手续: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初始化处理;2.提供加盖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迁出前清税处理完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1.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2.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3.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4.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6、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1.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2.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3.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03企业迁移要不要做税务注销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因此,企业迁移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04哪些企业不得办理迁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在申请跨区域迁移前,务必保证企业自身在税务机关无未办结的稽查案件、风控事项及其他核查工作,确保迁移申请可以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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