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 供应商
- 北京中财国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
- 认证
- 地点
- 全国
- 类型
- 收购,转让,新审批
-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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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8145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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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 闫女士
- 所在地
- 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一期2单元1607
- 更新时间
- 2024-11-29 08:10
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帮您全程式办理
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买卖“壳”一直存在市场。虽然《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明确了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前提系完成首支产品的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版)亦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首次提交后 6 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 过 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以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近期对于重大事项变更更是监管加码,2019年6月28日,中基协在ambers系统发布提示要求“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至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前提条件是:
1.完成首支产品备案后方可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的重大事项变更;
2.出具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办理通过,或补正次数不超过5次,否则,暂停管理人产品备案;
3.对于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其“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需在6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否则注销该私募管理人;
4.管理人登记后1年内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并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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