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函存在的风险

供应商
北京中财顶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认证
品牌
北京中财顶盛
类型
资金证明-垫资验资
产地
石家庄
联系电话
0311-86982678
手机号
15633688828
联系人
李经理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A座1204
更新时间
2023-04-02 08:30

详细介绍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需要对业主支付的预付款提供预付款保函;工程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也可能向分包商支付预付款,此时也存在着要求分包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情况。对以上两种合同关系中的预付款保函,承包商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呢?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预付款保函风险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往往会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用于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同时,业主要求承包商开具预付款保函作为担保。承包商向业主开具预付款保函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谈判,尽量开具非见索即付保函。

非见索即付保函的付款条件比较严苛,要求申请开具保函一方实际违反合同条款,或其实际执行情况不符合约定。非见索即付保函一方面降低了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业主兑付保函的难度。承包商可通过与业主协商解决问题或尽快弥补不当行为以阻止兑付保函。

2.注意保函的失效日期,到期及时终止。

保函应明确约定有效期,建议将保函有效期具体到某天,如“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某日历天止”,避免出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等类似约定,如工程无法取得竣工验收证明,将导致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出现敞口而加大风险。建议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越早失效越好,可约定“截至预付款抵扣完毕的第××天为止”。对于到期的保函,要及时办理终止手续,释放占用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

3.明确预付款保函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函中应明确规定受益人不得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担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尤其对于可转让保函,如果保函zui终转让给与工程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承包商则面临被恶意索赔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开立保函时要明确约定保函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预付款保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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