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动工具PSE认证电气用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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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7-05 20:00

详细介绍

电气用品安全法

   日本的《电气用品安全法》(denan法)于2001年4月1日实施,旨在通过引入新的第三方安全认证体系来规范、监管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制造和销售,从而防止电气设备与材料因安全问题带来的危险和破坏。为配合denan法的执行,日本内阁和经济产业省相继颁布了内阁令(《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令》和经济产业省省令(《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根据产品由于自身结构、使用方法及使用条件等引发伤害和干扰破坏可能性的大小,denan法将电气设备和材料分为特定产品(a类)和非特定产品(b类)两个大类,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模式:

特定电气及材料类产品:这类产品共有115项,对于这类产品,必须由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授权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acab)进行认证,制造商在获得了acab颁发的符合性证明(coc)后,在产品上加贴菱形pse标志,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销售。

非特定电气及材料类产品:这类产品共有338项,对于这类产品,制造商无须进行强制认证,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要求,制造商可做自我声明,也可选择第三方认证,在加贴了圆形pse标志后,产品即可进入日本市场销售。

   电动工具属于b类,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电动工具出口至日本满足法规符合性要求的流程如下所示:
 

 

    《电气用品安全法》中定义了“通报方”(notifyingsupplier)的概念,指的是日本电气及材料类产品生产厂商或进口商。“通报方”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43]。也就是说,《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要求仅适用于日本的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并未对日本国外的出口商做出任何规定。但事实上,大部分的法规要求还需要通过国外制造商或出口商间接完成。


1. 提交商务通报
   《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电气用品的进口商必须在产品开始进口后的30天内向经济产业省提交相关贸易的商务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

通报方(进口商)的名称或商标,地址及法人或责任人的名字;

电气用品所属的类别(type classification);

电气用品制造商的名称、商标和地址。

    其中,电气用品所属的类别可查询《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经济产业省省令no. 84 ,1962)2002年4月修订的附件2分类注释(explanation on typeclassification)。电动工具产品属“电动马达或电磁铁驱动的设备”类。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动工具产品名称包括:电磨、电动砂光机、抛光机、电钻、电刨、电锯、金属切割工具、电动手剪、电动开槽机、电动凿榫机、电动管道清洗机、缩放刻模机、电动攻丝机、电动螺帽扳手、电动螺丝起子、电动刀具抛光机、电动割草机、电动草剪、电动修枝剪、花园松土除草机、其他电动工具等二十余种。分类注释还给出了电动工具相关的输入电压、驱动方式、绝缘等级等18个指标项下的类别划分。


2. 保证符合法规规定的技术要求
    日本经济产业省《电气用品技术要求的省令》(no. 85,1962)中给出了电气产品和材料符合《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规定所须遵循的两套技术要求。一套要求在省令no. 85,1962的附件1至附件8中有详细描述;另外一套要求包括一系列与iec标准相协调的标准(含有日本国家差异)。由于这些标准的编号均以大写字母“j”开头,本报告中将第二套技术要求的标准称为“j标准”。j标准中,除说明了其所采用的iec标准的编号和版本外,还通过下划线将与iec标准差异的内容突出显示。制造商可在两套技术要求中任选其一,以保证产品安全的法规符合性。
   此外,制造商对于如何满足技术要求也有两种途径选择:途径一是出口制造商选择自愿向指定合格评定机构(经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和批准)提交申请,进行第三方认证,认证的内容包括产品测试、工厂检查和场所/设施检查等;途径二是出口制造商选择自行对产品进行检测,经自我确认后向日本进口商提供符合技术规定的证据,这就要求制造商对相关标准比较熟悉,并且具有相应的测试能力。
    经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和批准,可进行电动工具产品认证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参见下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测试依据

1.           

日本电气安全与环境技术实验室(jet)

第一套技术要求和第二套技术要求

2.           

日本****联合会(jqa)

3.           

(德国)莱茵tÜv(日本)有限公司

4.           

cosmos corporation

5.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6.           

ul丹麦办事处(ulinternational demko a/s)

第二套技术要求

7.           

(德国)莱茵tÜv技术监督服务有限公司

8.           

(德国)莱茵tÜv(香港)有限公司

9.           

(德国)莱茵tÜv(台湾)有限公司

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第二套技术要求


 

 

3. 自我确认测试

   按照法律规定,电动工具产品的“通报方”应负责对每件制造/进口的产品进行测试,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要求。同时,必须保存测试相关的文档资料,保存期限是从测试实施日期算起三年的时间。自我确认测试的工作通常都由出口制造商承担,负责通报的进口商只需要保证相关测试被正确的执行、测试记录被完整保存、产品达到了技术要求即可。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经济产业省省令no.84 , 1962)附件3的规定,电动工具产品自我确认测试包括外观检测、绝缘强度测试和载流量测试。测试记录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电动工具的产品名称,所属的类别(type classification),有关结构、物料和性能的描述;

测试时间和地点;

测试执行人的名字;

测试方法;

测试结果。

 

4. 加贴pse标志及标签
    根据《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经济产业省省令no. 84 ,1962)的第17条和附件5、附件7,电动工具产品的标签上应标注圆形pse标志(如下图),同时还应标明“通报方”的公司名称,以及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其他产品信息(如额定电压、电流等)和警告语。

   标签应采用不易被擦除的方式贴附在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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