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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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 更新时间
- 2024-05-29 09:30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
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营业性演出的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
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营业性演出审定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营业性演出许可的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
员。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
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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