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出的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 供应商
- 征途财税服务(长沙)有限公司
- 认证
- 创业服务热线
- 15608478829
- 法定代表人
- 徐雄午
- 所在地
- 湖南湘江新区麓谷街道麓湖路39号央谷金苑1515、1517号
- 更新时间
- 2024-11-22 08:00
一、已任经退出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已经退出的股东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