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品美国FCC知识分享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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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12 10:00

详细介绍

fcc(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处理输入及使用无线电频率装置,包括电子装置、无线电收发设备、无线电遥控器及其它危害人体安全的产品。带有wifi,具有蓝牙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如要出口美国,必须按照fcc技术标准,经政府授权的实验室认可。每一个无线电频率装置必须符合fcc法规的要求,即fcc知识分享,这是进口商和海关代表。

fcc知识分享涉及无线通信法规。

与数量产品有关的无线通信法规为fccpart15和fccpart18:
fccpart15对有意的、非故意的或者瞬间的且在使用中不需要个人许可的发射设备作出规定。
fccpart15的目标是射频品,主要分为四类:非故意发射装置、无许可证的个人通信设备、无许可证的个人通信设备。事实上,所有电力电子设备中都有非故意发射。
fccpart18是针对在某一频段工作的行业、科学和医疗设备(ism)所发射的电磁能量进行控制的。为防止上述设备对所授权的无线通信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具有移动通信功能的产品也将包括fccpart22部分,带有遥控装置的产品也包括fccpart95部分。

fcc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一般情况下,政府会对违反规定的产品进行严厉的惩罚,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别的惩罚办法是:
未按规定使用的产品一律罚款;
每个人或组织被处以100,000–200,000美元的罚款;
处罚款金额为销售不合格品所得总额的两倍罚款;

每个违规者每天罚款一万美元。

美国fcc知识分享模式。

fcc知识分享方式分为3种:自我知识分享、符合性声明和id知识分享。每年根据产品技术的发展变化,调整id知识分享产品目录。现在越来越多的产品转向自我验证和符合性声明知识分享。
a)自我验证(verification)模式
这是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我确保其产品所进行的必要的检测。适用于自我验证的设备包括:商用计算机、Ⅳ和fm的接收器及fcc rulepart 18的非大众消费者使用的工业、科研和医疗设备。
b)符合性声明(doc: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模式
要求设备责任方(一般是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fcc指定的合格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需要在产品上加贴相应的标签。在用户使用手册中进行声明,并保留报告待查。适用于此方式的设备包括:家用电脑及外设、民用广播接收器、超再生接收器、fccrule part 15的其它接收器、电缆系统终端设备和part18中的大众消费者使用的工业、科研和医疗设备。同时对适用于verification的产品也可采用doc的知识分享方式。
c)知识分享certificon(获取id)模式

fcc授权的知识分享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样品(或照片)及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规则要求,则给设备授权一个fccid号码。适用于这一方式的设备包括:低电平发射器如无绳电话、自动门的遥控器、无线电遥控玩具和安全警报系统、自动变频接收器等。设备责任方应确保相应的设备获得fcc授权的id号。

fcc知识分享申请所需信息。

1、发明提供商申请知识分享产品的全名及详细联系通讯地址。
2、用户提供的知识分享产品安装及使用手册副本。(如果尚未编写使用手册,可以提供相关内容的草稿副本)
3、产品的电路图和工作原理的说明。(如果产品有接地或天线,应注明)
4、于产品的工作振荡频率表,表格中应列出信号的传播路径及相应的振荡频率。

5、他一些需要说明的产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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