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包操作包换证
- 供应商
- 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8513360160
- 手机号
- 18513360160
- 业务总监
- 魏洋硕
- 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5层212号
- 更新时间
- 2024-12-15 16:02
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转让包操作包换证
转让一家浙江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有金融办的备案,担保公司当前业务清退的已经差不多了,后期可以全部清退,目前无其他债务,债权,转让方这边可以负责本次的变更事项,整体变更周期在两到三个月左右。欢迎致电咨询更详细的情况(主页或者头像可以找到联系方式)
另有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或者省会城市融资担保公司转让,欢迎咨询~~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