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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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更新时间
2024-06-27 08:45

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证监会联合各大银行定制了针对于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以及基金备案的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于那些已设立的基金公司需要在私募基金管理协会进行备案,只有备案成功的基金公司并且具备了私募基金许可能成为协会的成员,拥有从业的资格。设立私募基金备案需要在工商登记前需要先获得金融办的审批。但是金融办的审批和审核、监管是比较严格的。企业的负责人员需要考虑到基金小镇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办事效率和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去选择本企业适合的小镇进行入驻。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1、【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股权架构要求】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3、【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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