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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王经理
- 所在地
-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居易国际四号楼1816
- 更新时间
- 2024-05-27 0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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