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司注册 专业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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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经理
- 所在地
-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国基路居易国际四号楼1816
- 更新时间
- 2024-07-04 07:00
合伙人的义务的约定
(1) 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2) 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3)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4) 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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