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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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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睿品大厦1-1602
更新时间
2022-12-16 15:06

详细介绍

基金会章程核准


1.核准程序


(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2.基金会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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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


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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