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ce认证与欧代注册那个更好申请?
- 供应商
- 深圳万检通检验中心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8576464303
- 手机号
- 18576464303
- 联系人
- 刘小姐
- 所在地
- 深圳市宝安区固戍一路洪辉科创空间3F
- 更新时间
- 2024-12-24 08:20
一、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memberstate),4个自由贸易区域(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的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下设有总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欧洲议会可以2/3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二、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文件
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90/385/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3/42/e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0/385/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8/79/eec)的编写基础。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1、定义和范围 (definitions,scope)
2、上市与投入使用 (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 (essential re)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指令附录Ⅰ中的基本要求。
4、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 (free movement,devices intended forspecial purposes)
该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对符合指令规定的临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带有ce认证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流通障碍。同时规定定制器械、参展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时可无需带有ce标记。
5、可参考的标准 (reference to standards)
6、标准与技术法规委员会 (committee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regulations)
该条款规定依据83/189/eec号指令第五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7、医疗器械委员会 (committee on medical devices)
该条款规定依据90/385/eec号指令第六条第二项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8、保护条款 (safeguard clause)
该条款中规定了成员国对被发现不符合指令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处理措施。旨在**限度保护患者、使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9、分类 (classification)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分类划分为四类,具体分类标准参考附录Ⅸ中内容。该条款同时规定,当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在管理类别上发生分歧时,由公告机构所属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裁决。
10、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的通报 (information on incidents occurringfollowing placing of devices on the market)
11、符合性评估程序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12、对已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组合、包装、灭菌的特殊规定 (particular procedure forsystems and procedure packs and procedure for sterilisation)
13、医疗器械分类问题的处理措施 (decisions with regard to classification andderogation clause)
14、上市医疗器械相关责任人的注册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placing devices on the market)
15、临床研究 (clinical investigation)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在进行临床研究前,应将临床研究内容通知临床研究工作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6、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
17、ce标记 (ce marking)
该条款中规定,除定制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外,符合该指令第三项条款规定基本要求的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带有ce标记。
18、不当使用ce标记的处理措施 (wrongly affixed ce marking)
19、关于拒绝和限制某医疗器械上市、使用或临床研究的处理措施 (decision in respect of refusalor restriction)
20、保密责任 (confidentiality)
21、其他相关指令的修订与废止 (repeal and amendment of directives)
22.实施及过渡性条款 (implementation,transitional provisions)
23、“本指令通知所有会员国”。
附录Ⅰ、基本要求
附录Ⅱ~附录Ⅶ为不同的符合性评估程序
附录Ⅷ、关于特殊用途器械的声明 (statement concerning devices for specialpurposes)
该附录中规定了生产者对用于临床研究和定制器械所出具的声明中所需的必要信息。
附录Ⅸ、分类标准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附录Ⅹ、临床评估 (clinical evaluation)
附录Ⅺ、公告机构的相关规定 (criteria to be met for the designation ofnotified bodies)
附录Ⅻ、ec标志的格式 (ce marking of conform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