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经营ICP,如果申请办理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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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企百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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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13100639700
- 手机号
- 17810326110
- 经理
- 戴经理
- 所在地
- *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11层3室
- 更新时间
- 2024-06-01 09:30
“icp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与一般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要获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所以针对icp不能只看电信业务相关的规定。
回到你的问题,你想找的依据应该是在《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日期:03/07/2001)中的这段表述:
三、妥善处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外资参股经营icp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对未进行外资剥离的,各通信管理局可按实际情况规定完成外资剥离工作的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
1、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
2、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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