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GP、LP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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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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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11-04 00:00

详细介绍

01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同时,在gp(有限公司)内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
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我们将gp'设定为公司法人时(优选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自然阻断。同时,我们还惊喜地发现,通过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架构组合,可以明显地放大杠杆,如下图:



假设普通合伙人gp、gp'的出资都是1%,基金份额不变,此时gp'的各个股东只要出资占gp总出资额的1%,就可以达到对基金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且在上图基础上还可以设计成更加复杂的多层嵌套模式:
在这种双层嵌套模式下,我们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其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则每嵌套一次放大的杠杆都是100倍。在gp”出资1万元的情况下,gp’的规模为100万元,gp的规模是1亿元,而基金的规模则可以达到100亿元,杠杆放大的效果非常明显。
无论是单层模式还是嵌套模式,为了规避风险,*底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通过这样的架构安排,*大限度地减小了可能的经营风险。
02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
(一)lp主体类型的法律规定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査*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以上根据腾博国际谭小姐实际办理经验撰写,详情可点主页添加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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