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千万别想用公司章程糊弄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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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雄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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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新长海中心B3栋808
更新时间
2024-09-10 08:00

详细介绍

征途财税小编,通过对市场的了解,一般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章程并不重视,认为章程就是为了长沙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而用,而忽略了章程作为公司基本大法的重要性,忽略了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忽略了《公司法》中各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现实意义,忽略了许久不用的公司章程可能是各种纠纷解决的关键。

 

为此,笔者以《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章程应载明事项作为基本脉络,从法律规定与实务角度分析公司章程内容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公司章程的主要规定

 

《公司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公司章程的4个实务要点

 

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必备内容,一定要保持公司章程记载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否则存在因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变更登记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另外有些公司在初创之时喜欢在公司名称后面写上“(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这个实际上是不规范的,在进行公司工商登记时应当去掉此种表述,准确写明公司的全称。

2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的名称一般由下面四个部分组成:所在行政区划(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可以不冠行政区划的除外)、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

 

公司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等在先权利。

长沙工商注册如果不在一个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存在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往往可以登记成功,但仍需要考虑后登记的企业是否存在侵犯先登记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

有关公司名称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因涉嫌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的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4

 

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因此企业名称也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予以转让,即使该企业名称没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异地经营没有进行长沙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大家还想咨询更多工商注册相关知识的话可以关注征途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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