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北京2022年境外投资备案,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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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8号楼601
更新时间
2024-04-04 09:30

详细介绍

一、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英文全称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odi,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中国大陆的投资人要在海外注册公司并直接在海外开展投资,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境外投资备案odi,要是没有做境外投资备案是不可在境外开展任何投资项目活动的。


境外投资备案有两种情况:

1.新设: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公司,包括海外公司或者中国香港公司,海外公司或者中国香港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该内地企业,可以不占有股份。

2.并购:中国内地企业在海外并购公司,中国企业作为股东在海外控股一家公司,做境外投资备案时需要做进行尽职调查。


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自2016年11月以来,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愈加严格,相关审批部门需要境内投资企业提交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资料,通过材料对项目的说明论证进行审批。

信汉金税充分理解审批部门的着重关注点及不同阶段审批过程的不同政策倾向,同时具备编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丰富经验。我们有能力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咨询服务。


二、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三、境外投资全流程代理服务


客户提供

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企业需提供用于申报的基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新一期审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标的公司相关资料(并购项目)等


信汉金税服务

1、备案审批:由信汉金税根据要求编写符合商务部门、发改委及外管局等其他地方主管部门法定形式的全套申报材料并完成商务部门、发改部门以及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及登记,完成资金出境及项目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的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并购项目)、投资环境分析评价、资金来源情况说明、顶层权力机构出资决议、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项目备案请示文件、境外投资备案表、并购项目前期事项表。

我们将全程代表客户完成发改委、商务部门及外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在项目存续期内负责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管理。

2、海外注册及开户:信汉金税能够为客户提供全球主要地区的公司注册服务,包括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印尼、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百慕大群岛、萨摩亚等,并提供年审、秘书服务、代理记账等一系列配套服务。

3、其他相关服务:我们还能够提供跨境担保登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以及境外发债登记等业务。


全流程服务价格

具体价格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而定。


四、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有关补充材料(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备案流程

五、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 2018年3月起执行)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备案申请表附件内容

1、投资主体营业执照;2、投资主体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资金来源证明;4、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5、权力机构决策文件;6、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7、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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