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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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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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听人说信托有种种神奇的功能,其中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资产隔离。信托之所以具备这一功能,根本的秘密就在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一旦设立并生效,委托人便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此时,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然而,受托人只能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信托收益请求权,本身并不拥有信托财产,也无法处分信托财产。这便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和其他金融法律工具的大区别,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也是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基础。接下来,我们就从五个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因此,在信托设立后,设立信托的财产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处分信托财产。



同时,当委托人并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偿债财产,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非“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信托设立后,虽然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债务。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了“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受托人不得用信托财产偿还自身债务。《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保障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信托财产独立于同一受托人不同委托人的财产


同一个受托人会有多个委托人,这意味着,一个受托人可以拥有多个信托财产。那么,受托人应该如何保证不同委托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呢?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样的规定,从实际操作层面保证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不会混同,进而保障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在信托设立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拥有的只是信托受益权,因此,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由委托人指定,并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这意味着,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行使清偿权。



但是,当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之后,就变成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固有财产没有区别。



4、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入信托财产,同时,因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和损失,也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5、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由《信托法》赋予的,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在2019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因为此次工作会议为第九次,本纪要又被称为《九民纪要》)中,再次从司法实践上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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