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南方融资租赁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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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闫女士
所在地
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一期2单元1607
更新时间
2024-06-04 21:00

详细介绍

新注册南方融资租赁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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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zui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应当设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3.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zui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4.拟设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有明确的实缴出资到位计划。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应当在设立后6个月内将部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以保障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其余注册资本也应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实缴到位;

5.投资者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拟设融资租赁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

7.拟设融资租赁公司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

8.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zui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9.拟设融资租赁公司在注册地有实际经营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至少应当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10.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融资租赁,收购,转让,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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