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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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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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对于家庭信托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家族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大部分高净值人群都是选择海外的家族信托业务。对于近期发生在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案件所带来的影响和引起的争议,让我们对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性产生了一定的质疑,到底家族信托的财产是否能够保持其本身所有的独立性,还是能够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标准和考量的因素是什么?本文主要从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件为出发点去研究背后的价值原理,以此来研究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此促进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一、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简述



  (一)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胡某为合法夫妻,后胡某与张某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小张,2016年1月胡某出于法定义务为其与张某的非婚生子小张在某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之后杨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张某名下银行存款及《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收益。被申请人张某及案外人小张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二)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张某的异议请求,中止对张某在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某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



  二、家族信托财产独立属性及其滥用



  (一)家族信托的法律价值



  家族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核心要素的法律关系。认知家族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把握家族财产信托的信契性、家族性、用益性和传承性,是规范家族信托财产制度的核心。



  家族信托财产主要有以下特性:一是信契性。信托财产管理关系是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信托协议而产生,其核心内容在于将信托财产用于受托人正当经营管理,确保受益人受益。服务信托的价值取向应更强调服务本身包括财产的独立性财产的保管等。二是家族性。家族信托的重要属性体现出为富人家庭及其家族提供理财服务的一种受益产品,其根基在于家庭成员或一定亲属范围的家族性。三是用益性。在家族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中,用益性的法律意义尤其重要,是家族关系的利益相关人为关注、为敏感的属性。四是传承性。在英美国家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不得干涉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的行为。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在相当长时间里一直否认其合法性。原因是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认为,信托财产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制度构造,与物权法所主张的“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



  (二)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属性



  1、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信托财产是家族信托的构成要件之一,家族信托要设立,委托人必须提供符合设立家族信托要求的财产,家族信托财产是否确定影响着家族信托能否继续存续。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会存在使家族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我国《信托法》对于财产的合法性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



  2、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本案中的信托财产并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情形,因此执行该信托财产没有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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