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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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2-11-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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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简称“《登记须知》”)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一)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所有高管人员均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2名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二)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4、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三)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三、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申请机构诚信信息的核查范围延伸至其高管人员,并进一步明确核查方向、强化核查标准,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根据该规定,对于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四、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工作年限与工作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并进一步突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及高管人员岗位性质的区别,协会对高管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又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高管人员的能力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高管人员胜任能力的概括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解释,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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