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网站icp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申请核发。
申请网站icp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如果网站要申请icp许可证,必先要有icp备案,且icp备案必须以公司名义申请,提供服务器的单位必须有idc或isp证且在当地通管局做过备案。
2、所有网站都要有icp备案,但只有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网站才需要申请icp许可证。icp证的单位名称必须要和企业注册名称一致。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机房进行实地考察。时限:60个工作日。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