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木材粉碎机专用布袋除尘器风机送料木材粉碎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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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大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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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0元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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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翰卿
所在地
四营镇环保工业园2号路
更新时间
2023-02-21 10:09

详细介绍

木工中央布袋除尘器的防爆措施

1 木工机械设备

1.1 家具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开料机械和可能存在铁质异物吸入的收尘口应设置防止铁质异物进入的装置。

1.2 产生木质粉尘的木工机械设备应设置收尘设施,且应采取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收尘管道设计风速应不小于20m/s。

2 干式除尘系统

2.1 一般要求

2.1.1 主要包括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四个部分。

2.1.2 除尘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采用钢质材料。

2.1.3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如家具制造企业漆雾净化系统与粉尘除尘系统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1.4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不同防火分区的划分按照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

2.1.5 除尘系统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如火花探测熄灭措施),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2.1.6 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设置声光报警器,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位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与主风机联锁。

2.1.7 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保持0.5 mpa及以上水压,喷头在进行喷水时应形成水雾防护墙。

2.1.8 涉爆区域安装的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的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和熄灭装置的电磁阀应取得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防爆合格证》。

2.1.9 除尘系统金属部分应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Ω;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7Ω;管道连接,法兰接触电阻大于0.03Ω时,应采用跨接线。

2.1.10 与砂光机等产生火花的木工机械在进入除尘器前的连接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

2.1.11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降尘(如锁气卸灰装置的出灰口未设置溜灰管而直接将粉尘沉降于清灰室中)。

2.1.12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如未设置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采用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应安装“链条断链跑偏报警联锁装置”。

2.1.13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的方法,但不能单独采用隔爆,隔爆措施可与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组合使用。

——泄爆:除尘器和风管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实际工况爆炸强度之前,采用泄爆口泄压,使除尘器和风管不致被破坏:

· 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泄压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室内除尘管道上设置的泄爆口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其横截面积及泄爆口爆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横截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 除尘器和风管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泄爆口爆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的横截面积;

· 泄爆口爆破片应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资质的机构制造的产品。

——隔爆: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并且设置在风管上,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2.1.14 中央除尘系统应在生产前10 min启动,生产结束10 min后关停。

2.1.15 除尘系统启动后应进行运行检查,清灰装置应定期巡检,出现漏尘、漏风、异响等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2.1.16 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工具、木质工具等),不宜敲击除尘系统金属部件。

2.2 吸尘罩

2.2.1 生产加工系统产生粉尘释放的所有作业工位应规范设置吸尘罩。

2.2.2 吸尘罩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其内部应无积尘。

2.3 风管

2.3.1 风管应架空明敷。

2.3.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2.3.3 风管应采用圆型横截面,内壁光滑,无凸起,避免粉尘积聚。风管的变径处,弯头处、汇流处应设置清灰口,清灰口在非清灰状态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3.4 工位吸尘罩连接除尘器进风主风管的支风管长度小于3m可采用软管连接,软管两端与设备的连接处金属部分应紧密连接,保证其管线电气的连续性。

2.4 除尘器

2.4.1 宜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器,不应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降尘。

2.4.2 除尘器宜设置在室外。

——室外设置时,除尘器周边10m范围内的建筑物门、窗等孔、洞宜采用非燃性材料封堵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玻璃受震动破碎飞溅,并远离明火区域。

——室内设置时,应安装在厂房内靠近建筑物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房间的建筑物外墙处应开设泄爆口,泄爆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2.4.3 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灰斗的溜角应大于65°,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对于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

2.4.4 除尘器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并与除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锁气卸灰装置应安装运行监控报警装置,出现运行异常或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位置。

2.4.5 除尘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25 kg时,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卸出的粉尘。

2.4.6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室内除尘器应使用泄爆导管直通室外,泄爆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爆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泄爆导管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2.4.7 隔爆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爆炸发生时,隔爆阀能有效阻隔爆炸波向工位反向蔓延。

2.4.8 除尘器进风管直径不大于600 mm时,应在穿越厂房墙体出口处安装隔爆阀;直径大于600mm的风管应在此处设置无焰泄爆装置或安装长度不超过6 m的泄爆直导管并应伸向室外安全区域。

2.4.9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袋式外滤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其清灰参数应按滤袋积尘残留厚度不大于1mm设定,保证滤袋过滤效率;同时应采用适宜的系统控制主管道风速,确保主管道风速不小于设计风速。

2.4.10 袋式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滤袋抗静电特性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2.4.11 吸尘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2.4.12 室外除尘系统应采取有效防雷措施。

2.5 风机

2.5.1 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2.5.2 通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应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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