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针对企业类型
- 供应商
- 河南省慧管账财务集团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5225090818
- 杨经理
- 15225090818
- 经理
- 杨梅
- 所在地
- 郑州市二七区升龙国际中心
- 更新时间
- 2024-08-10 10:3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4、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5、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也就是说企业、公司只要是通过互联网从事营业性的音乐娱乐、网络游戏、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网络动漫、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展览、比赛、网吧等业务,需要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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