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已注销的公司多久可以设立新公司?
- 供应商
- 京企行(北京)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500.00元每个
- 手机号
- 13240772840
- 经理
- 刘新颖
- 所在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国际大厦5号楼6层609
- 更新时间
- 2024-11-05 08:21
吊销并注销的公司,公司股东及法人不一定可以成立新公司。
首先,公司股东及法人目前为公务员或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则不可以出资设立新公司;
其次,公司股东及法人如果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不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新公司。
*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法定代表人则不能继续在成立新公司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不能作为个人股东: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