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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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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商城路738号胜康廖氏大厦2509室
更新时间
2024-12-11 18:31

详细介绍

六、网站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icp许可证原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记录页等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与网站运营商签订合同原件及运营商公司的idc、isp资质;  4.变更申请表。  七、域名变更所需材料:  1.域名证书原件;  2.icp许可证原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记录页等附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与网站运营商签订合同原件及运营商公司的idc、isp资质;  5.变更申请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陆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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