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设立(条件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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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9 08:30

详细介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股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1.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标准

《暂行条例》规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对主要股东/合伙人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存在五种情形。但是我们在《暂行条例》中并未看到对“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标准进行界定。在相关法规中提到“主要股东”的情况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

《暂行条例》仅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条件,并未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未来有待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在落实《暂行条例》的过程中进行具体规定。

鉴于《基金法》是《暂行条例》的上位法之一(仅就调整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法》构成《暂行条例》的上位法),前述《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该规定,即主要股东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蕞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根据该标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蕞高的股东有多个且持股比例都不低于25%的,则可能存在多个主要股东。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均低于25%,则该基金管理人也可能不存在主要股东。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那么,如果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呢?

我们理解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

一是参照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即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蕞高且持有合伙份额比例不低于25%的合伙人,可以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二是由于合伙企业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通常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决定合伙企业的主要事项,因此对合伙企业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具有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之前,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合伙人,如果是公司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比例蕞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认定为主要股东。如果是有限合伙的,建议将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比例蕞高且不低于25%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一、股权、创业类申请机构团队投资能力要求

  根据材料清单第29款,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1.其所任职机构类型(持牌金融机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一般机构自有资金投资等);

2.其在投资项目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所任岗位及其具体工作内容(项目筛选/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等);

3.其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存续期限/是否退出/盈亏情况等)。【并出具相关直接证明材料】(根据不同字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股权投资项目投委会决议等高管本人签字署名材料、附有既往任职单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投资报告等,并提供所有论述项目的工商确权情况;如为外文资料,请提供加盖翻译认证的双语文件,并请律所就材料真实性发表结论意见)。同时请律所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在系统报送填写团队投资人员的投资经历时,会分为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和股权类项目投资两种类型。设基院建议在准备股权类项目时,至少准备3个一级市场投资/股权投资的项目,其中至少有一个成功退出的项目。

  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需填写任职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描述工作内容并上传任职证明;

  股权类项目投资除上述要求外,增加项目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名称、投资规模、是否退出、收益率(退出收益率或账面收益率)、投资确权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根据腾博国际私募基金实际操作经验撰写,详情请联系腾博国际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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