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ICP许可证办理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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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1 18:31

详细介绍

2017年7月13日,工信部在其关网上发布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废止了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旧版《办法》(“旧《办法》”)。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亮点和改进:

适应现实,对电信业务的申请程序做了部分简化、调整,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改革部分不利于电信业务和市场发展的现行规定,进一步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建立若干项新机制,加强对电信业务日常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本文弟一时间对新《办法》醉值得关注之处予以梳理、评析,以供广大意图或已经开展电信业务的企业参考。

申请程序有减有增:减少材料,增加“核”“评”


作为电信业务许可制管理的重中之重,新《办法》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上基本保留了旧《办法》所确立的整体框架和核心要点,如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分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省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分级审批、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不同的审批时限和有效期等。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对于意图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在新《办法》实施前后所面临的申请环境和态势将不会有根本性变化。

在此前提下,新《办法》对《许可证》申请程序还是做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下表所列一“减”一“增”两个方面:

“减”:申请材料

“增”:材料核实、专家评审

因应“先照后证”监管新变化,不再有针对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的单独材料要求,如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 

增加电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核实的程序(非必需),并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有配合查验的义务。[2] 

不再要求提交“公司醉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等相关会计资料。[3] 

对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增加专家评审程序(非必需,基础电信业务为必需)[4];明确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5]。 

开展业务更为灵活:扩充实体,省去“报”“备”


原本在旧《办法》之下,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其对许可证的使用及相应的业务开展还受到一系列限制。考虑到电信业务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现状,以及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而给电信业务带来的分散化、纵深化发展趋势,已经到了对原本的这些限制进行松绑甚至破除的时候。

新《办法》正可谓审时度势,做出了一系列改革,既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具体业务开展中的能动性和灵活度,也有利于从整体上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与潜力。如下表所列,新《办法》的改革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扩充了已取得《许可证》企业授权经营获批电信业务的关联实体的范围;二是废除了已不合时宜的持证企业备案制度和未开展业务报批制度。

扩充持证企业授权经营的控股关联实体范围

废除两项备案/报批制度

旧《办法》允许持证企业经发证机关批准,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的“子公司”经营其所获批的电信业务[6];新《办法》将这一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公司”,并明确澄清这里所说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7],即可授权经营的关联实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公司,也包括所有间接持股的公司。

新《办法》废除了旧《办法》针对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持证企业所设立的到相关省级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的制度(不备案不得开展业务)。[8]因此,在新《办法》实施后,持证企业将无需再办理该等备案,即可直接凭《许可证》开展相关电信业务。

旧《办法》规定在同一地区、就同一项电信业务(不论是基础还是增值电信业务),持证企业只能授权“一家”子公司经营[9];而新《办法》将此项限制缩减到仅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持证企业及其“基础电信业务”[10],换言之,今后在同一地区、就同一项非跨地区经营的基础电信业务或任何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持证企业可授权经营的控股关联实体将不再面临任何数量限制。

新《办法》还废除了旧《办法》针对所有持证企业所规定的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展相关电信业务,否则就要在申请《许可证》时报审批机关并获其批准的制度。[11]这就赋予了持证企业在获证后自行决定何时开始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充分自由。但在此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持证企业在获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内完全没有开展业务,则在有效期届满后将不能续证。[12] 

创设新规定、新机制:规范经营,强化监管


在调整、改进旧《办法》原有规定的同时,新《办法》在创设新规定、新机制方面更是亮点多多。这些新规定、新机制既着眼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业务经营行为,同时也意在加强电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正因如此,这些新规定、新机制在未来将对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引导和规制作用,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和重视。



陆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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