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澳洲电器安全与电磁兼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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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02 10:30
电器安全要求
澳洲的电器安全合格评估,是由州/郡政府依据「1945 年电气安全法」(electrical safety act of 1945) 的统一互惠审批计划管理。此计划把电器产品分为两大类:
1.须申报产品 ─ 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需取得州/郡政府的认可证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2.无须申报产品 ─ 可毋须认证直接售卖,但制造商须保证产品的电器安全符合澳洲标准as/nzs 3820:1998 (essential safety re for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亦可选择向州/郡政府申请合适证书 (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电磁兼容性要求
澳洲的电磁兼容性 (emc) 符合计划是依据1992 无线电通讯法 (radio communications act 1992) 所制订,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包括电动机驱动及发热的电器产品、电动工具及类似产品、电灯及类似设备、电视接收器及音响设备、信息科技产品、工业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点燃引擎和弧焊设备等。该计划根据产品产生电磁干扰的危险程度,将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二及第三类产品必须附有 c-tick 标记。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类别,均必须符合相关的 emc 标准。
符合性类别 类别说明 符合性要求
**类 对使用无线电频谱的装置只有轻微影响的产品,如:· 手动的开关或简单的继电器 · 无刷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 交流电源 / 电源变压器 · 电阻 在产品上附加c-tick 标记属自愿性质,澳洲供货商如选择使用 c-tick 标记,则需持有合格声明书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及产品资料。
第二类 对使用无线电频谱的装置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如:· 微处理器或连时钟的数码装置 · 整流器或滑环式电动机 · 弧焊设备 · 交换式电源供应器、光度调节器和电动机速度控制器 · 信息科技 (cispr 22) 类别的电讯终端机设备 (自2003年11月7日起从第三类改为第二类) 强制要求在产品上附加c-tick 标记,澳洲供货商需持有合格纪录,包括合格声明书、产品资料及测试报告或技术结构档案 (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
第三类 对使用无线电频谱的装置有严重影响的产品,如工业、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第2 组 (cispr 11)。 强制要求在产品上附加c-tick 标记,澳洲供货商需持有合格纪录,包括合格声明书、产品资料及认可的测试报告或技术结构档案。
澳洲供货商要先取得澳洲通讯及传媒管理局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的批准,才能使用 c-tick 标记。如须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的产品,可使用 rcm 标记 (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
电讯设备
在2001电讯卷标(消费性设备及消费性电缆产品)公告 (telecommunications labelling (customer e and customer cabling) notice 2001) 中所规定的电讯产品,其澳洲供货商必须确保有关产品符合公告内所指定的技术标准,并在产品上附加 a-tick 标记,才把产品推出市场或接驳至电讯网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必须附有不符合卷标及警告字眼。卷标公告根据产品对人身安全及电讯网络或设施完整性的影响程度,将产品划分为三类,对每类产品的符合性要求也有不同。另规定澳洲供货商要先取得澳洲通讯及传媒管理局的批准,才能使用 a-tick 标记。
符合性类别 符合性要求
**类 澳洲供货商须持有合格声明书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及产品资料。
第二类 澳洲供货商须持有合格声明书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产品资料、测试报告及具有认证机构确认的合格证明。
第三类 澳洲供货商须持有合格声明书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产品资料、认可测试机构 (recognised testing authority, rta) 签发的测试报告及具有认证机构确认的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