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的反倾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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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2 10:30
南非的反倾销体制
南非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主要由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2005年修订的《1964年海关与税收法》、《反倾销条例》、2004年《普通保障措施法》和2005年《农业保障措施法》组成。
1. 南非对我国的反倾销概况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大的贸易伙伴。1995年到2002年,南非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署位列全球第五,其中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总数又多。相对于其经济发展现状以及中国和南非之间贸易现状而言,南非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频度非常高,因此,我们应该对南非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予以重视。
南非对我国每年都会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五金产品、鞋、农具、铝制品、热力、餐具、自行车、药品、纺织品等二十多种商品。在南非的反倾销商品中,来自中国的商品是多的。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中国企业并不积极应诉。另外,在2004年以前,南非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仍采用替代国做法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些情况使得南非对我国商品反倾销调查立案率几乎百分之百,中国商品频频被裁定高额反倾销税,严重阻碍了我国商品对南非的出口。2004年6月29日,南非在官方公报上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有利于加强中南两国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
2. 南非的反倾销立法
2002年南非颁布了《国际贸易管理法》(international tradeadministration act,no.71 of2002),这是1964年第91号文件《海关和国内税法》的修订版本。2003年11月,南非颁布了《反倾销条例》(anti-dumpingregulations),该条例适用于颁布后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在单独的反补贴条例颁布以前,在反补贴调查中应该参照适用该条例。该条例共有68条,分为:定义、总则、程序、复审和后条款5大部分,对反倾销的实体事项和程序性事项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是南非历史上对反倾销系统的立法。目前,我国对南非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该条例使得我国出口商在南非将面对一个几乎是全新的反倾销法律环境。
3. 南非的反倾销调查机构
南非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是贸易和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industry,中文简称贸工部,英文缩写dti)。贸工部的宗旨是:与私人部门一起维护健康的工业环境,创造相互竞争的国内贸易条件,促进出口,尤其是制成品出口,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贸工部的职能是:制定国家贸易发展规划,制定竞争规则;了解消费者兴趣,造业投资;汇总出口信息,制定出口鼓励政策,制定出口信贷和再保险计划;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制定对外投资计划;对外促进经贸谈判,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联络各省的经济发展机构,协调各省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在2003年以前,南非进行反倾销调查、向贸工部报告并提出建议的主要部门一直是从属于贸工部的关税与贸易署(board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btt)。在2002年12月,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第7条建立了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简称itac),以取代原来的关税与贸易署。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是南非反倾销调查主管机构,南非海关配合其实施反倾销措施。itac的职能在原btt的基础上有所增加,除继续处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ernafrican customs union,其英文简称sacu,包括南非、斯威士兰、纳米比亚、莱索托和马拉维)地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外,还将负责进出口管制和许可证管理、关税体制的改革、产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当地进出口商提供其商业活动的信息等。itac的宗旨是为sacu地区公平贸易的开展创造便利的条件。此外,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中的关税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也同样负责反倾销事务,其中关税委员会负责接受和审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及拟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并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由部长理事会做出终的反倾销措施决定。
4. 南非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
《反倾销条例》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建立都做了非常系统、全面的规定,而对wto的《反倾销协定》和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该条例做了模糊的规定,以便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行使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该条例对调查中机密信息的保护做了严格的规定,并赋予法院以终审查权,非常有利于保护相关的机密信息。
《反倾销条例》主要对机密信息的保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5. 南非反倾销程法的程序规则
《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在反倾销调查过程的每个程序中,各当事方所应遵循的规则。所有调查和复审应该在发起之后的18个月内完成。根据《条例》第1条中的定义,“后期限”应该理解为《条例》各条文所规定的提交、应诉、评论、申请以及其他类似行为的后日子,应该被认为是在所表明的后期限的南非标准时间下午3点,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南非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如下:
发起前程序
《条例》规定了适格的申请人、适格申诉文件、发起调查所需的正常价值标准和实质损害标准、通知等发起前程序。
初步调查阶段
初步调查阶段包括利害关系方的答辩、不充足、出口商或者外国生产商不合作、临时措施、初步报告五个方面的内容。
口头听证
当事方会议
核实
后调查阶段
该阶段包括对初步报告的评论、临时措施有效期的延长、基本事实、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五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复审
行政复审包括复审概述、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复审等内容。
司法审议
退税
6. 南非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截至2008年底,南非共对中国产品发起4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1起。纺织品、金属制品是南非对华反倾销的重点,近年来化工产品成为南非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新重点。2008年,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8年,南非新发起或做出裁决的、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进展情形如下:
(1) 南非对华不锈钢水槽启动首起双反调查
2008年7月25日,应franke kitchen systems (pty)ltd.的申请,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不锈钢水槽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24.10。
申诉方要求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以第三国(例如马来西亚)来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申诉方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政府对涉案产品的补贴政策包括:经济特区的鼓励政策;视出口业绩和雇佣普通工人而给予的补助;优惠
#;政府提供的#担保;补助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免除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关税;土地使用费的减免;购买国有企业的产品。其中,经济特区的鼓励政策包括给予生产者的13项补贴项目。申诉方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幅度高达47.72%。
南非于2004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南非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
(2) 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聚氯乙烯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8年3月19日,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聚氯乙烯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32.7%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台湾涉案企业征收22.6%的反倾销税。
2007年6月15日,南非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0月26日,南非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3) 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钢制链条作出反倾销终裁
2008年5月14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钢制链条作出反倾销终裁:不对四川龙川hongfa链条制品有限公司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江苏如东县铁链厂有限公司征收2.4%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52.9%的临时反倾销税。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给予四川龙川hongfa链条制品有限公司和江苏如东县铁链厂有限公司以市场经济待遇,但对其他中国企业,则以澳大利亚作为计算其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2007年1月26日,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钢制链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1月9日,南非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4) 到期公告
2008年6月20日,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即将到期公告,称原产于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和韩国的不锈钢焊缝管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09年7月15日到期,有关利害关系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
2008年8月22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即将到期公告,称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浮法玻璃和拉制玻璃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09年4月11日到期,有关利害关系方须在2009年5月4日之前向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
7. 中国的应对措施
从南非的经济发展、反倾销立法以及反倾销实践来看,南非将会越来越多地利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发起进攻。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在以下几方面应该注意:
系统研究南非《反倾销条例》以及反倾销调查当局所发布的各种指令及具体调查程序。
和南非合作伙伴一起宣传我国产品低成本的原因。
积极主张在“市场经济地位”基础上确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主动和积极:在提起反倾销调查之前,要主动联络在南非的合作伙伴和竞争者,深入调查南非市场,制定合适的销售价格,尽量减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在发起反倾销调查后,要积极应诉,积极和反倾销调查当局合作,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充分利用南非的信息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南非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和《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其他国家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