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注册要求(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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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1-08 07:00
海南海口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注册要求(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大体上有4种组织形式: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目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蕞主要的运作方式。
其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和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构成。
在有限合伙制当中,普通合伙人主要代表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各种权利,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收入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盈利分红。有限合伙人则负责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通常有两种类型:
一是基金管理人(gp)和出资人(lp)同股同权,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费之外,其他的收益就是按照出资份额进行相关的利润分配;
二是基金管理人享受20%的超额利润分配,当然在这种情形之下,基金出资人也往往设置了一定的门槛收益率(比如8%的门槛收益率)。
在国内,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角色。在设立初期,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通常签订合伙人协议,约定各种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并且会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
普通合伙人具备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合伙人虽然负责监督普通合伙人,但不直接干涉或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安排灵活: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并放宽投资范围,方便灵活,另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划分清晰、简单、高效,既能激励普通合伙人的工作效率,又可以蕞大限度地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从目前现有的地方税收政策来看,海南、浙江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比较大;
2、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推动本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税收留在本地,以促进和本地政府的关系,在股权投资市场火热的情况下,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对本地资金应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增加本地税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在国家大力发展海南自贸港的前提下,针对私募行业来说,除了税收优惠、项目资助补贴、办公免租等支持政策外,海南自贸港还为私募基金设立提供绿色通道,不仅降低了设立门槛,而且便利程度高,无疑非常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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