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注册分公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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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省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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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0元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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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3716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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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B座502(注册地址)
- 更新时间
- 2024-07-03 08:01
【问题描述】
公司 1-11月某些销售收入一直没有开具发票,也 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本月对1-11 月的销售收入 统一开具了发票,并在12 月进行了纳税申报,这样操 作是否合规?
【专家回复】
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时间,不是单一以发 票开具时间来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 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时间、发生应税 行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时间三者孰 早确定。
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早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应按照实际 收取款项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二者孰早,确认收入 申报纳税;这类业务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申报纳税, 存在迟延纳税,补缴滞纳金的风险。如果实际收款时 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晚于发票开具的时间,按 照发票开具时间申报纳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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