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私募机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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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1 07:00

详细介绍

经营异常私募机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分类

结合37号文的规定及《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的内容,若被认定经营异常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未能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私募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无异议函;

(2) 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不能持续符合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3) 专项法律意见书未能审核通过;

(4) 专项法律意见书被基金业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5) 收到基金业协会要求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将按照37号文和《异常经营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定经营异常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后果更加严重: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

对于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基金业协会采取了比较温和的自律管理措施,在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基金业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综上,建议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的私募机构,及时与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寻求专业意见。对于可及时完成整改的经营异常情形,私募机构可通过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无异议函的方式来消除异常情形;而对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经营异常情形,建议该私募机构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免影响其从业人员日后在私募行业的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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