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备案,如何适用20%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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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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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备案,如何适用20%所得税税率


2019年1月10日,发改委、国税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简称“8号文”),规定了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号文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税制参照个体工商户以“生产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历史与私募基金应当区别于传统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企业之现实矛盾。


8号文的适用范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一系列支持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保持一致¹,仅适用于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基金产品。


但是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在基金产品备案时选择了股权投资基金并且未在发改委备案为创投企业的基金似乎就显得不太公平。本文旨在梳理基金业协会、发改委备案的规则,帮助企业正确进行“备案”,从而降低基金个人合伙人的税负。

下面腾博国际邱先生解读一下创投备案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投资于一级市场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备案,其个人合伙人能适用20%所得税税率?

答:该基金需要(1)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发改委备案成创业投资企业;或者(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并且规范运作。基金应当在备案完成后3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备案。

问题二:基金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适用 20%所得税税率?

答: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且也没有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无法申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的备案,从而在现行合伙企业税制下,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无法适用20%所得税税率。

问题三:若基金管理人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否其在管基金“视为”取得了发改委备案,从而可以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

答: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法规原文中,无法得出发改委备案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动延续至在管基金;并且经电话咨询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税务局,税务局也表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模式系以基金为主体进行申请,申请材料中包含该创投企业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而非管理人的备案编号。

问题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应当何时备案?

答:基金业协会与发改委备案并不冲突,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实践中存在投资中晚期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届满或存续期即将届满时,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并在发改委办理创投企业备案。

那么,私募创投备案和发改委备案有什么区别呢?

感谢阅读!欢迎咨询!以上是小编根据公司团队实际办理经验整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协助您了解相关事项,祝您万事顺利。专-业的事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交给专-业的团队,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公司,在没有相关的经验的情况下办理下来还是比较有难度的。因此可先咨询成熟具有丰富代办经验的团队,既可了解到较新较全的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如有不太满足的条件或许还能给出更为便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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