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注册实务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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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2 09:30
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注册实务要点说明
私募基金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一环,国家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有着严格的条件要求。随着私募基金行业飞速的发展,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初次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者而言,在私募管理人及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进行工商注册的阶段,同事对于整个注册备案流程不熟悉,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私募管理人及基金与工商注册相关的实务要点给大家参考。
1、私募管理人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另外,在经营范围上,各地工商局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时,统一使用两类表述:
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现有的私募管理人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是主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来,使用新的“私募”相关字样。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名称及经营范围涉及工商注册的主要是合伙型、公司型基金。
目前,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要求主要依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于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来说,名称需要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协会在系统前台做了校验,如果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中不包含上述4种字样中的任何一种,是无法提交基金产品备案的。
另外,有私募小伙伴咨询,合伙型基金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投资管理等,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企业也属于监管要求的投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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