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及周边产品出口澳洲新西兰市场安全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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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05-24 10:30
1. 相关法规
首次颁布于1945年的《电气安全法》是澳大利亚各州/地区法定管理机构对于销售到澳大利亚的电气产品的电气安全基本要求。在该制度下,电气产品分为公告产品(管制产品)和非公告产品(非管制产品)两类,不同类别的产品法规符合性批准程序和证书都不同。
新西兰与澳大利亚技术法律法规体系相同,《电气安全法》在两国进行了协调,规定了电气产品在两国的市场准入安全要求、适用标准和法规符合性标志的使用。根据《电气安全法》,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销售的电气产品,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在澳/新当地组装的,均应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安全要求。澳大利亚电气管理当局和新西兰电气管理当局,负责受理电气安全法规方面的申请。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as/nzs 4417.1 | 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标志的通用规则 |
as/nzs 4417.2 | 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标志的电气安全法规应用的特殊要求 |
as/nzs 4417.3 | 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标志的电磁兼容法规应用的特殊要求 |
as/nzs 4417.4 | 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标志的无线电设备法规应用的特殊要求 |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适用的安全标准是as/nzs 3260或as/nzs60950。其中as/nzs 60950为新版安全标准,该标准对应iec 60950标准,两标准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如下:
定义和增加了“潜在引燃源”内容;
对元器件标准增加了“或引用相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
修改了在一定设备电流下的小导体尺寸;
修改了安全符合性实验电气隔离条件(仅适用澳大利亚);
增加了材料的阻燃性试验要求;
增加“所有的安全说明与安全标识应为英文”;
插头插座要求按澳新标准要求。
3. 符合性要求
《电气安全法》将性质特别或较易引起危险的产品归类为公告产品。公告产品目录由澳大利亚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公布,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做强制性试验和法规符合性批准。对未列入公告产品目录的产品投放市场前无需得到法规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供应商要保证产品满足安全标准要求,承担责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属于非公告产品。
电气安全法规符合性管理以制造商符合性声明为基础,具体来说,即“型式试验确认+制造商符合性声明+官方批准证书/适用证书+市场监督”,对违反安全法规的产品通过市场监督、禁止和召回等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
公告产品与非公告产品市场准入证书也不同,公告产品需持“批准证书”(ca)。非公告产品自愿向法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以及标准as/nzs3820《低电压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求,澳大利亚法规管理部门颁发“适用证书”(cs),新西兰则为安全报告(safetyreport,sr),证明产品合格。该合格产品可以使用法规符合性标志。
rcm标志(如下图)作为法规符合性标志,是符合电气安全法规的表征方式之一,如果设备要加贴rcm标志,在符合电气安全法规要求时还需要同时符合电磁兼容法规要求,并需向rcm注册机构申请注册。rcm标志的使用通过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注册受到法律保护且应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4417《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的标志》(见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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