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认证ErP指令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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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5 10:30
EuP指令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5年7月6日通过的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32/EC),公布后20日(2005年8月11日)起即正式生效。EuP指令作为集成产品策略框架的一部分,考虑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对资源能量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
确保EuP在欧盟地区内部的自由流通;
提升这些产品的全面环境绩效,以保护环境;
有助于能源的稳定供应,并提升欧盟经济体的竞争力;
保护工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3.指令符合性评估
耗能产品在上市及使用前,其制造商或经制造商的授权代理人应确保该产品已按照指令附件Ⅳ“内部设计控制”和附件Ⅴ“符合性评价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耗能产品在上市或开始使用前,加贴CE标志。
制造商或其欧共体授权代表应按照指令附件Ⅵ出具符合性声明。与符合性评价及宣告相关的文件应在该耗能产品Zui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保存10年,在接获会员国的要求后10天内提供该文件供查验。
如果耗能产品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并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的代理人,则其进口商要承担以上确保相关产品通过符合性评价及保存相关评价与声明文件的责任。
5.指令相关惩罚措施
耗能产品的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人负有按照成员国所制订要求,使相关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持续,成员国将会要求从市场中撤回该产品;
成员国相关当局在做出以上禁止或者限制决定时,除应向公众公布外,也应通知包含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在内的相关各方,并阐述理由,同时对受此决定影响的一方,告知可寻求的法律援助途径和期限;
执委会在接获相关通知后,应即刻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并征求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性建议。如果执委会认为成员国的决定无合理依据,应立即通知成员国,并将意见透过欧盟的公报进行公告;
如成员国的决定所基于的执行措施协调性标准有缺陷,应立即依照指令第10条的规定,征询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宣告维持、限制或者撤回该标准。必要时,执委会可授权欧洲标准机构修改相关的协调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