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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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07:00

详细介绍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讲解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的持续提高,进口化妆品已经从曾经的奢侈品逐渐成为曰常消费品走进千家万户。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2022年 6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公 告〔2022〕51号,以下简称《新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以下简称《旧公告》)同时废止。

《新公告》与《旧公告》相比,兼顾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需要,新申报要求更 加科学、合理。那么,《新公告》中申报 要求主要调整了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统一了化妆品第一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

  《旧公告》要求“包装标注规格为“片” 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 一法定数量”,《新公告》将其调整为“包 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 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统一了包 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和 其他包装标注规格化妆品的申报要求。


申报范例1

某多元肌底修护面膜,申报进口 1000盒,5片/盒,外包装注明22毫升/片。

按照《新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的要求,其净含量应为22*5*1000=110000毫升(即110升),根据“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进行换算,该面膜第一法定数量应申报为“110”千克,第二法定数量应申报为“5000”件。


二、进一步细化了化妆品第一法定数量和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

 

《新公告》要求统一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并对净含量做出了明确“即液体/乳状/粉状部分的重量”,与《旧公告》中的“不包括内层包装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相比,表述更加准确,进出口企业能够更加准确理解第一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

《新公告》要求“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与《旧公告》表述的“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相比,增加了“支”和“等”的描述,更符合化妆品包装规格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


申报范例2

某缎光口红,管状,申报进口10000支,外包装注明每支的净含量为3.5克。

按照《新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其第一法定数量申报应不包括口红管体、盖体等重量,应为3.5*10000=35000克(即35千克),因此法定第一数量应申报为“35”千克,第二法定数量申报为“10000”件。


申报范例3

某护肤精华,瓶装,申报进口100瓶,外包装标注规格为净含量42毫升。

按照《新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的要求,其第一法定数量申报应为42*100=4200毫升(即4.2升),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进行换算,该护肤精华的第一法定数量应申报为“4.2”千克,第二法定数量应申报为“100”件。


三、新增了“其他包装标注规格化妆品”申报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未来化妆 品可能出现新的包装标注规格,考虑到化妆品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新 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其他包装 标注规格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也就是说除了包装标注含 量以重量计或以体积计、以及包装标注规 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外,均应参照“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的要求进行申报。


四、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虽然部分进口化妆品的申报要求调整了,但是涉及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的政策并没有 改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护肤类 化妆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注意

无论包装规格如何标注,进口化妆品的 完税价格只要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种,都应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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