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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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5-03-04 12:00
保险经纪是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在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已经诞生了有四百多年,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1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设立程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1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