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包括哪四方面?
ce 认证是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系统,并非仅仅是将一个样品拿到试验室检验通过而已。
因为 ce 标志是一个安全标志,所以,一个通过ce认证的产品必须确保自产品 的设计,生产,包装,说明书的编写,到运输,销售,产品的整个有效使用寿命中,以及使用后产品的回收,等等所有环节中,均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因此,一家制造商欲想使其产品通过 ce认证,通常要满足如下4方面的要求:
1.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产品上加贴ce标签。
2.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 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
3.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
4.已加贴 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ce 认证程序
1. 确认出口地区
2.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3. 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欧盟授权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5. 采用 " 自我声明 " 模式还是 " 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6.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 及其维护与更新
1、确认出口地区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 30 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产品属于这里所列22 类中的任何一个,一般地讲,则需要进行 ce认证。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欧盟授权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 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 个 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 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 权代表 ( 欧盟授权代理 )(authorized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 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 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 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 要求。
4、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 (conformity assessment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 ,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1.module a: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 自我声明 )
2.module aa: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 3 方检测
3.module b: ec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型式试验
4.module c: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5.module d:production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
6.module e: product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
7.module f: product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8.module g: unit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9.module h: full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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