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项专利发明或6项外观设计专利或6个软件著作,不限制专利权为近三年,公司根据自主研发、转让、赠送、收购等方法,得到并对主要产品(服务项目)在技术上充分发挥关键支撑功能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二)商品(服务项目)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配件)要求的标准,近一年(2015年)高新产品(服务项目)收益占公司同时期全年收入的比例不少于60%;
(三)公司为得到科技进步(不包含历史人文、人文科学)新事物,创新性应用科技进步新事物,或实际性改善技术性、商品(服务项目)而不断进行了研究开发主题活动,且近三个年度的科学研究开发费用总金额占营业收入总金额的占比合乎如下所示规定:1.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的公司,比例不小于5%;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余元至20,000万的公司,比例不小于4%;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比例不小于3%。在其中,公司在中国境内产生的科学研究开发费用总金额占所有科学研究开发费用总金额的比例不少于60%。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不够三年的,按具体运营年限计算;
(四)在其中研发人员占公司当初员工数量的10%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