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奖励制度法规依据
1、不得过度激励,需建立激励奖金递延递延发放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法规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 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2、哪些管理人需要建立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参照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目前暂时可以不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为什么要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1、主要是为了应对机构主要业务人员过分注重考核期的短期业绩,从而忽视长期风险的问题。如果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机构业务人员会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从而在较短的考核期内达成高收益获得个人奖金,这样会诱导机构主要业务人员放弃对风险的警惕,也可能导致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对长期风险视而不见。
2、私募基金经营管理的风险可能要在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业绩奖金采用递延发放方式,并且在公司由于相关决策和项目遭受损失时,业绩奖金可以被追回,迫使金融机构高管对自己的风险行为负责,不盲目追求高收益的风险产品。
私募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