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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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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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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18层1816号
更新时间
2024-08-31 16:01

详细介绍

关于未移交名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房产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合同约定我公司需将 建好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但该 物业用房现仍在我公司名下使用,请问我公司需要缴 纳房产税吗?

【回复】

公司作为房企,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对居民住宅区 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 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 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 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 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政策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 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 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 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 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 率为12%。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 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 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 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 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 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 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 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 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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