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备案的资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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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更新时间
2024-07-01 09:00

详细介绍

境外投资备案是什么意思呢?境外投资备案其实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以理解,一起来看看吧~

一:境外投资备案的含义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备案(odi)申请流程

1:境内企业产生需求,企业需要对外成立或收购企业来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对境外主体打投资款的需求

2:办理odi,通过商务部、发改委审批通过,取得相关证书

3:海外企业注册,odi能投资的国家,截止19年已发布,能对外投资的国家多达172个国别(地区)

4:海外企业开设银行,用来接收境内投资款或海外企业利润回款

三:企业申请odi的要求

1.境内公司好成立满1年以上

2.所有者权益接近投资额(以上为建议,非硬性要求)

3.审计报告不能亏损

4.境内企业资信证明大于投资额

5.境内主体行业与境外公司行业不能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金融类、赌博业、色情业、国家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等

四:办理odi所需资料

1:境内企业审计报告

2:境内企业资信证明

3:境外企业名字与章程

4:项目信息

五:办理odi的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6、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六:禁止类境外投资

1.此类投资主要规定见国务院74号文,主要禁止的是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此类投资在商务部门/发改部门都无法得到核准或备案,具体包括:

2.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3.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4.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6.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投资者在该类对外投资中应重点关注上述禁止性规定。比如,是否触及“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在74号文无更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实际结合2008年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公告形式发布的《禁止货物出口目录》自行认定,并密切观察以上规定的时效性与动态性,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和确认,以争取有利的审查结果。


境外投资备案(odi)申报方式及要点

目前在海外上市或拟赴海外上市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大多采用境外红筹架构,包括股权红筹架构和vie架构。境外红筹架构下,集团的融资主体和拟上市主体一般为在境外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简称“开曼公司”)。

 

根据境外投资规定,境外红筹架构中的开曼公司为中国法项下的境外企业,境内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公司的股权将被视为境外投资行为,须经odi审批。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红筹架构项目过程中,odi审批有下列三种比较常见的申报方式:

01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上海、天津等部分自贸区内的odi审批可由该自贸区相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独立申报方式中,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其自身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并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各项申请资料;近期odi审批的主管部门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a. 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如要求境内机构提交蕞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等;

b. 境内机构投资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

c. 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如要求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涵盖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02共同申报

如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而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无须在各自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另行申请办理odi审批。

共同申报方式中,有以下三点需要提请注意:

a. 发改委及商委关于判断主申报人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目前实践操作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一般倾向于以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者为主申报人(具体需以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届时的认定为准)。

b. 共同申报中的全部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自身均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

c. 共同申报中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路径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亦可以通过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实体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

03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联合申报方式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提请注意:

联合申报中的联合odi申报主体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此外,联合odi申报主体亦须满足近期odi审批的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内机构投资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等要求。如联合odi申报主体无法满足前述odi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则主管部门可能会穿透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联合odi申报主体的合伙人或股东,满足前述odi审批条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内机构投资者不满足odi审批条件或要求的,则可能会影响整个联合申报的时间表和可行性。

联合odi申报主体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从实践中odi审批的难度考虑,我们注意到,公司类型的联合odi申报主体odi审批难度比有限合伙类型的审批难度相对低;但目前实践中主管部门仍在受理和批准有限合伙类型的投资主体提交的odi审批申请。此外,从税负角度考虑,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而言,未来从公司类型的联合odi申报主体取得境外退出收益时可能将比从有限合伙类型的联合odi申报主体取得相关收益时需多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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