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工商变更 关于投资设立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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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3 08:01

详细介绍

1 、关于投资设立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问题描述】

a、b 公司均为房地产公司,a出资 600 万成立 c 公司,后来a、b公司又就某开发项目签订合作开发合 同,b公司向c公司增资 400 万元,a、b公司分别占 c 公司60%、40%股权。请问b公司投出的 400 万是否 要交印花税?

【专家回复】

股东a 公司和b 公司直接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均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a 公司出资600 万成立 c 公司,b公司向c公司增 资400 万元,c公司实际取得股东投入的资金共计1000 万。c 公司取得的1000 万资金需要按照“资金账簿” 税目,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4〕25号) :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 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 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

〔2018〕50号) :

自 2018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 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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