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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主体资格
供应商
深圳泰好赔科技有限公司
认证
联系电话
18820953171
手机号
13823288593
运营总监
吴文兵
所在地
深圳宝安区松岗艺展四路盈硕商务大厦303室
更新时间
2024-09-01 08:02
详细介绍
民法典规定,虚构合同主体是属于合同欺诈,如果受欺诈方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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