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条件
(1)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3)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4)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