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是怎样的?(附2022私募备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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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08:30

详细介绍

2022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股东背景要求


根据中基协备案信息:一家名为“上海瓴仁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机构备案登记完成。资料显示,该私募成立于7月6日,注册资本1005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此外,备案信息显示,跟高瓴关系颇为密切。

深圳私募基金注册股东背景要求

  1、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为法人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

  (2)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等组织;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投资机构;

  (3)在税务、工商,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自然人:

  a应当具有8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b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具有5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c自然人股东需承诺3年内不对其股权结构进行商事信息变更。

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是怎样的?
1、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首期实缴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1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需提交验资报告。

3、深圳私募基金注册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法人时,应当是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等组织;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投资机构;深圳私募基金注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8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4、证券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根据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审批反馈,如果公司股东有国企、央企、上市企业等背景,或者是有一定知·名·度的私募机构和丰富从业经验的管理团队,在审批流程上会相对简单一些,审批速度也会更快些,而对于关联有异常或者失联企业的人员,深圳直接不予准入,所以金融办也是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这点在筹备私募投资公司的时候可以考虑进去。

深圳私募基金注册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法人时,应当是从事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企业并购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经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等组织;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不低于600万元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实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投资机构;深圳私募基金注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8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或与所投行业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

《2020版清单》规定,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


(一)由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出具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二)由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此前的实践中,如申请机构的关联基金管理人较多,申请机构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协调关联主体出具承诺函。《2022版清单》在登记承诺函中增加以下内容并由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即可,不再需要关联基金管理人签章确认:

(1)“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2)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笔者认为,中基协对此处材料要求的修订降低了申请机构前期沟通、协调成本,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对申请机构的“集团化运作”进行审核把控,一方面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有关联管理人的实质性管理要求。

二、进一步提高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规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而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上述说明,并且中基协进一步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中基协亦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此处的修订意味着中基协将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过往仅需要从商业合理性(目的、业务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证,而《2022版清单》则新增关注集团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近些年,中基协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案例中发现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违法违规线索,体现为同一集团内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通过集团内设置在全国各地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基协本次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并重点关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合规风控安排,也是有意对“集团化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但《2022版清单》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第·一大股东(仅为第·一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新设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上述说明。笔者认为,此项删减只是基于“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之目的,其监管目的已经在其他条款中予以落实,所以并不代表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监管事项上放松要求。

一、申请私募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高管须有基金从业资格(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三名高管,高管资格须与管理基金类型对称)。

2、经营场所不能太小,要求不低于 100平方米。

3、不能不务正业,经营范围不得出现非私募基金业务。

4、从业人员建议8人以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建议不少于 3人,必须能提供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根据腾博国际私募基金实际操作经验撰写,详情请联系腾博国际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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