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进口酞菁绿有机颜料清关公司【报关指南】

供应商
雅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认证
报价
500.00元每单
服务亮点1
进口方案设计
服务亮点2
一站式进口服务
服务亮点3
丰富进口通关经验
联系电话
021-61060986
手机号
15000636740
经理
钱经理
所在地
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奥纳路188号
更新时间
2024-06-06 10:06

详细介绍

 宁波进口酞菁绿有机颜料清关公司【报关指南】,雅盈供应链是一家专业从事食品进口代理服务公司,公司操作过很多的进口食品代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有:进口报关代理,全程供应链代理,海运代理,exw上门提货办理,启运港出口手续办理,保税仓储,贴标印标服务,进口食品标签设计及审核,进口方案设计,收支服务,外贸代理服务,进出口增值服务等等!欢迎来电,雅盈供应链竭诚为您服务!

 

进口通关方案流程分享:

 

酞菁绿外观为黄光绿色粉末,色光鲜艳,着色力强,不溶于水、乙醇和。密度为2.69~2.72g/cm3,吸油量为35%±5%,耐光性为7~8级,耐热性≤200℃。

本文介绍酞菁绿进口国内人|进口酞菁绿报关注意事项|进口酞菁绿清关单证|进口酞菁绿报关流程手续|进口酞菁绿海运清关换单要求

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下上海港进口酞菁绿的大致通关流程:

一般进口酞菁绿远洋线的靠上海洋山港,近洋线的靠上海外高桥港。目前海运的货物有舱单后可以提前申报清关。

进口酞菁绿一般需要人需要以下:

a.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酞菁绿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海运提单

b、invioce

c、装箱单

d、贸易合同

e、申报要素

f、协定产地证(如协定税率)

g、msds

h、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进口酞菁绿海运换单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①海运提单(如电放则电放提单打印)盖章

②电放保函(如提单为电放,有些船公司有固定格式,需要提前落实)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提单上的人英文名称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上保持一致)

④国外人章+国内通知人章(如提单人显示为toorder)

⑤其他所需文件

海运进口酞菁绿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进口换单——送货——目的地查验(如有)

宁波进口酞菁绿有机颜料清关公司【报关指南】,雅盈供应链进出口服务区域:(上海、天津、宁波、广州等)。雅盈供应链进出口服务清关客户类:(瑞士、新加坡、法国、波兰、澳洲、新西兰、德国、英国、西班牙、、美国、比利时、土耳其、丹麦、泰国、意大利、印尼、、、马来西亚、、丹麦、罗马尼亚、荷兰、罗马尼亚、印度、波兰、乌克兰、法国、、德国、奥地利、加拿大、阿联酋、智利、澳洲、墨西哥、希腊等等)。雅盈供应链进出口服务类别:食品类进口报关(休闲食品、酒类、饮料、水果、海鲜……)。机械设备类进口报关(机床、变压器、发动机、铸造设备、仪器仪表、轴、生产设备)。日用百货类进口报关(卫生日用品、化妆品、化工原料品、工艺收藏品、金属配件等等)雅盈供应链认为,为客户选择和实施较适宜的物流方案,有效控制成本和创造额外价值,就是我们雅盈供应链存在的价值!


上海雅盈供应链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及员工一直秉承着“客户至上,互利共惠”的信念而努力奋斗。在保障公司自己较低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客户进行的清关服务并努力将客户的清关成本降到较低。我们懂得只有互利共赢才能财源广进。公司合作口岸()众多,业务范围覆盖国内大部分一线城市(如上海、天津、宁波、广州、苏州、杭州等)。成交业务实例(蜂蜜产品、饮品产品、小吃零食、机械设备、家具日常等)合作区域遍及五大洲。进口代理产品超过500个类别,进口报关优势项目超过50种产品,我们一直深信服务源自细心分析顾客需求,因此,公司在设定方案的中,所选用的每项服务均根据客户特定的需要而精心策划,务必配合顾客整体业务发展,以其成品效益及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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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雅盈供应链隶属于上海卓鹰清关——提供海外提供|空运海运|进口清关|进口报关|代理报关|清关代理|进口货代|进口代理|外贸代理|国内派送|保税仓储服务,是靠谱的上海报关公司|上海清关公司|上海货代公司|上海保税仓储公司|进口审价查验手续,进口清关放心托付之一。
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规定》(令2006年第7号)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除外。
含甲苯、、、硫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10%,甲苯4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10%,甲苯3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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