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过程中应向发改委履行的报告义务以下2种情形需要向发改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终止应在发改委办理的手续向原备案或核准机关报告,并由原主管机关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